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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定期不定額投資境外基金,如該基金暫停或停止銷售,得否比照「定期定額」方式按原訂契約繼續投資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6000367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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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詢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定期不定額投資境外基金,如該基金暫停或停止
          銷售,得否比照「定期定額」方式按原訂契約繼續投資乙案,復如說明,
          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轉陳  貴公司 95 年 12 月 6  日中信銀個託字
              第 95021120269  號函及中央銀行外匯局 96 年 1  月 16 日台央外
              伍字第 0960006375 號函辦理。
          二、為保護信託契約之委託人權益,以特定金錢信託方式定期不定額投資
              境外基金者,如該基金暫停或停止銷售,得比照定期定額方式,按原
              訂契約繼續投資至全部贖回為止,但投資人不得增加基準扣款金額。
正    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