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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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1. |
103.07.31 |
廢依據期貨顧問事業設置標準第十八條規定,訂定申請兼營期貨顧問事業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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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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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2. |
103.07.31 |
廢依據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三十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或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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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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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3. |
103.07.31 |
廢依據期貨商設置標準第五十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或兼營期貨商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案件檢查表、名冊等相關書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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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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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4. |
103.07.31 |
廢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期貨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或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申請書、聲明書、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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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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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5. |
099.10.27 |
廢依據期貨交易法第 72 條第 2 項及期貨商管理規則第 22 條第 3 項規定,修正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方式及計算表與附表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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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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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6. |
101.03.05 |
廢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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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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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7. |
105.02.02 |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 4 條第 2 項授權發布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5 年 2 月 2 日以金管法字第 10400555610 號令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及修正對照表影本各 1 份,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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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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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8. |
104.01.07 |
依據「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34條第2項規定,訂定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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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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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9. |
108.01.24 |
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暫時停止提撥保護基金,自108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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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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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80. |
105.10.31 |
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暫時停止提撥保護基金,自106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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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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