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規定,訂定申請設置期貨信託
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或改制為期貨信託事業之許可與許可證照之
申請書、聲明書、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含表 1 至表 14 ,如附
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金管證七字第○
九六○○七四三四七號令及九十七年十月三十一日金管證七字第○九
七○○五六八二五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中華民國期貨業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
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1.11 金管證七字第 0960074347 號
令廢止)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0.31 金管證七字第 0970056825 號
令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11.08 金管證期字第 1060041
709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