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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公司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理字第10102541951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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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指定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
代理人公司為洗錢防制法第五條第一項所稱之金融機構,並自中華民國一
百零一年七月一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金管保綜字第 10704566441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