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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及第2項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暫時停止提撥保護基金,自108年1月1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080300768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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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
規定辦理。
二、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暫時停止依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規
定提撥保護基金。
三、本令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