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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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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1. |
112.02.24 |
為保障信用卡持卡人及申請人之個人資料安全,請貴會轉知所屬會員機構,信用卡發卡機構倘有涉及將持卡人或申請人個人資料提供予第三人使用,應切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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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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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2. |
103.01.23 |
為保障保險消費者權益,並維護保險業形象,嚴禁保險從業人員以自殺理賠為訴求招攬保險,請轉知所屬會員公司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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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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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3. |
101.10.23 |
為保障保險消費者權益,並維護保險業形象,嚴禁保險從業人員與保險給付申請代辦業者等掛勾情事,請 轉知各會員公司依說明辦理,並於文到 2 個 月內函報所屬會員公司辦理情形到會,請 查照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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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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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4. |
093.07.29 |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有關信用卡、現金卡之利率與各項費用之揭露,請速依說明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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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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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5. |
095.04.07 |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各會員機構於受理民眾申請卡片掛失補發時,應由持卡人本人以電話或其他事先約定之方式辦理掛失,不得接受代辦公司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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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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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6. |
105.01.25 |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所屬會員於函復金融消費爭議案件處理結果予
金融消費者時,應揭露金融消費者倘不接受處理結果,得於金融消費者保
護法第 13 條第 2 項所定期間內向爭議處理機構(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
議中心)申請評議之相關資訊,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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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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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7. |
102.04.01 |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維護保險形象,請轉知所屬會員,在本會研訂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相關規範前,倘有辦理是項業務需要,請比照銀行業規範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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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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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8. |
103.08.20 |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使其充分得知保險業提供之訊息,要保書或保險相關文件所記載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之住所或居所(聯絡地址)不得為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之營業處所或為招攬之保險業務員之住所或居所,請轉知所屬會員確實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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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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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9. |
103.08.20 |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確保保險業落實執行核保及契約保全等作業,請轉知所屬會員,不得藉故或以其他方式妨礙保險業與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聯繫並確認相關資訊,以避免影響保險業辦理核保、理賠及保全等相關作業程序,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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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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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0. |
102.07.19 |
為保護公益暨保障消費者及投資人之權益,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信託業不得推介信託受益權;對於具有履約保證機制之預收款信託,信託業不得同意其相關受益權之轉讓,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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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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