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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各會員機構於受理民眾申請卡片掛失補發時,應由持卡人本人以電話或其他事先約定之方式辦理掛失,不得接受代辦公司代為申請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25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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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各會員機構於受理民眾申請卡片掛失補發時,
          應由持卡人本人以電話或其他事先約定之方式辦理掛失,不得接受代辦公
          司代為申請。
說    明:邇來發現坊間有部分代辦公司以號稱可代辦掛失補發卡片的名義,招攬民
          眾加入會員繳交會費,並請民眾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可能損及消費者權益
          。
正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併請轉知各信用卡業務機構)、
          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
副    本: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
          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