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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為保障消費者權益,請轉知各會員機構於受理民眾申請卡片掛失補發時,應由持卡人本人以電話或其他事先約定之方式辦理掛失,不得接受代辦公司代為申請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四)字第095400025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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