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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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1. |
108.01.23 |
廢依據「財團法人法」第9條及第19條第3項第6款規定,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所稱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同條第2項所稱捐助財產現金總額之比率為不低於90%,自108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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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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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2. |
103.11.05 |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應將辦理第 9 條及第 10 條所定業務情形,於每年度結算日起三個月內,於保險年月報資料庫系統完成前一年度報表申報,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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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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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3. |
105.12.13 |
依據「銀行法」第74條第4項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2項第11款規定,訂定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為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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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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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4. |
104.09.16 |
廢依據「銀行法」第74條第4項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2項第11款規定,訂定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為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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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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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5. |
106.12.25 |
廢依據「銀行法」第74條第4項規定,訂定商業銀行申請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管理顧問事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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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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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6. |
100.03.28 |
廢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銀行資本適足性資訊應揭露事項,自 100 年 6 月 30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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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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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7. |
104.04.10 |
廢依據「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第17條第2項及「銀行流動性覆蓋比率實施標準」第5條規定,訂定本國銀行資本適足性與風險管理相關資訊應揭露事項,自104年6月30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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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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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 |
102.11.26 |
廢依據「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九條規定訂定相關申請書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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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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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9. |
103.12.17 |
廢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得辦理自行買賣及受託買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所定之黃金現貨交易業務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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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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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 |
104.10.15 |
廢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1條規定,訂定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規範,自104年10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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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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