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請領會計師證書與申請執業登記規則」第九條規定訂定相關申
請書件格式如附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金管證六字第○九
七○○○七八七三九號令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
合會、臺灣省會計師公會、臺北市會計師公會、高雄市會計師公會、台中
市會計師公會
編註:1.依本筆資料,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97 年 3 月 1
0 日金管證六字第 09700078739 號令,廢止。
2.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金管證審字第 11203860364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