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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應將辦理第 9 條及第 10 條所定業務情形,於每年度結算日起三個月內,於保險年月報資料庫系統完成前一年度報表申報,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 1030093712F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應將辦理第九條及第十條
              所定之業務情形,於每年度結算日起三個月內,於保險年月報資料庫
              系統完成前一年度報表之申報。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