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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 13 條規定,臺灣地區保險業及其海外分支機構,應將辦理第 9 條及第 10 條所定業務情形,於每年度結算日起三個月內,於保險年月報資料庫系統完成前一年度報表申報,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綜字第 1030093712F 號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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