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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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1. |
100.02.22 |
關於金融控股公司之證券子公司買賣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45 條所定利害關係人所發行涉及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於依規定提董事會重度決議時之提案方式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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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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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2. |
100.02.21 |
所詢保險業辦理動產擔保放款應比照銀行得從事之動產擔保業務範圍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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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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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3. |
100.02.21 |
所報「研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研商『保險以附約方式投保相關消費爭議問題』後續配合措施」會議決議之研復事項乙案,洽悉,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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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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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4. |
100.02.16 |
廢/停貴會針對本會 96 年 3 月 6 日金管銀(三)字第 09685001530 號令發布之「銀行業通報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與適用對象」規範之建議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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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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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5. |
100.02.15 |
茲重申信用卡發卡機構之行銷人員不得於「街頭」(含騎樓)進行行銷,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請 查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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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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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6. |
100.02.15 |
有關信用卡收單機構共用信用卡刷卡設備乙案,請轉知各信用卡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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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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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7. |
100.02.14 |
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台財證七字第○九三○一○六五五二號函及本會九十五年二月十七日金管證七字第○九五○○○八三六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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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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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8. |
100.02.14 |
廢修正期貨商業務範圍規定,並增訂期貨商從事股票期貨與股票選擇權交易範圍之限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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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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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9. |
100.02.14 |
廢修正期貨商自有資金運用範圍,並增訂期貨商從事股票期貨與股票選擇權交易範圍之限制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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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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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0. |
100.02.10 |
所詢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 20 條第 3 項規定所稱「中華民國境內負責人」是否包括外國銀行在台分行實際負責辦理境外結構型商品業務之財富管理業務負責人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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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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