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會保險局案陳 貴公司 100 年 1 月 21 日國壽字第100001070
3 號函辦理。
二、關於 貴公司函詢保險業辦理動產擔保放款之範圍是否得比照銀行從
事動產擔保授信業務範圍予以認定乙節,查財政部 92 年 7 月 1
日台財保字第 0920704921 號函釋已說明保險業辦理動產擔保放款,
應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總則章及動產抵押章規定辦理。故保險業得承作
之動產擔保放款範圍,自以該函所示之動產抵押放款為限,並應依該
函所示規定辦理動產擔保交易登記等事宜。
正 本:
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
中華民國人○保險商業同業公會
附 件:財政部 函
中華民國 92 年 7 月 1 日
台財保字第 0920704921 號
一、保險業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動產擔
保放款,應依動產擔保交易法總則章及動產抵押章有關規定辦理。
二、保險業辦理以動產為擔保之放款,應明訂處理程序,其內部稽核單位
並應定期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