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復貴會 99 年 9 月 21 日全核字第 0991001087A 號函。
二、本會旨揭規範四(三)所稱一週內函報係指七個營業日,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切
實遵照辦理。
三、貴會就旨揭重大偶發事件之範圍所提相關建議,基於下列理由,仍將維持原規範
:
(一)規範二(二)「內部控制不良之舞弊案或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貴會建
議該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以損失一定金額或某一標準比例為判斷標準一節,
因作業發生重大缺失情事,除可能與金額損失有關外,亦可能影響營運或信譽
,宜保有彈性空間,爰維持原規範。
(二)規範二(三)「安全維護方面(如:搶奪強盜、重大竊盜、行舍或設備遭破壞
或遭恐嚇等)」,貴會建議宜明訂以蓄意破壞為主。考量非蓄意破壞亦可能導
致行舍重大毀損或須暫時停止營業等情形發生,爰貴會建議未予參採。
四、另貴會建請主管機關能設置重大偶發事件諮詢窗口一節,因重大偶發事件涉及日
常監理事項之控管,銀行業者如有判斷之疑義,除目前已設置之重大偶發通報專
線(02-89691294) 可諮詢外,亦可洽本會銀行局各業務組監理窗口溝通諮詢確
認,以維執行之順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3.22 金管銀合字第 1063000
0673 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