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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信用卡收單機構共用信用卡刷卡設備乙案,請轉知各信用卡會員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0003826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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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復貴會 100  年 1  月 28 日全信字第 1001000086A  號函。      
二、為強化特約商店及持卡人資訊安全保護,收單機構應於符合下列規定
    後,始得與其他收單機構共用刷卡設備:                        
(一)參與併機之各信用卡收單機構,應取得本會核准其得辦理信用卡收
      單業務之許可,且有自行辦理簽訂特約商店及代理收付特約商店信
      用卡消費帳款之事實。                                      
(二)收單機構應先與商店簽訂特約商店契約後,始得於該店使用其他收
      單機構已安裝之刷卡設備。                                  
(三)另共用刷卡設備之各關係人:                                
      1.應於契約載明各方之權利義務關係。                        
      2.應確保所簽訂特約商店之信用卡簽帳單符合「信用卡業務機構管
        理辦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                  
      3.另應依前開管理辦法第 53 條規定辦理,並建立共用設備之資訊
        安全控管機制,以確保交易資訊(包含但不限於信用卡卡號、交
        易內容、交易授權及清算等資訊)之隱密性、安全性,及資料傳
        輸、交換或處理之正確性。                                
三、收單機構現行之作法與前開規定不符者,應於 100  年 4  月 30 日
    前完成調整。                                                
正    本:                                                      
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本會銀行局
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