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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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1. |
103.04.28 |
廢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受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下限比率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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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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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2. |
103.04.28 |
廢規定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達本會所規定之標準者,應報本會核准後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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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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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3. |
103.04.28 |
廢期貨信託基金編製風險預告書應記載事項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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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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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4.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證券商擔任其流動量提供者,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不得申報賣出未持有之有價證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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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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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5.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證券商擔任其流動量提供者之造市及避險交易行為,得不受證券商管理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三十六條之一第二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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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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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6.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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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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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7.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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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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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8. |
103.04.28 |
有關 貴公司所提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三款第八目第 4 小點「不動產估價師對所鑑價之投資性不動產地點及類型,於最近一年內有相關鑑價經驗」於區域型特殊不動產物件適用建議乙案,依該規定立法意旨,應以市場上可取得最接近性質者為原則,以提升鑑估價值之客觀性及可信度,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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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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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9. |
103.04.25 |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交易所及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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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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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0. |
103.04.25 |
期貨信託事業募集期貨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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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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