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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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1. |
100.04.26 |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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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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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2. |
100.04.28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九十七年十月七日金管銀(三)字第○九七○○三九六七○○號、台財庫字第○九七○三五一五四八○號、台央業字第○九七○○四八二六八○號「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整,自九十七年十月七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令,因施行期間已屆滿,當然廢止。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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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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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3. |
100.04.28 |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於 96.08.16 會銜發布之「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之令,並於 100.01.01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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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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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4. |
100.04.28 |
廢行使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股票之投票表決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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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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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5. |
100.04.29 |
公告訂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四款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業與證券期貨交易、結算、保管事業及其他辦理支付系統業務事業之範圍,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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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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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6. |
100.05.05 |
廢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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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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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7. |
100.05.05 |
廢開放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參與投資經本會核准同意上市或上櫃之興櫃股票及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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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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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8. |
100.05.18 |
廢/停金融機構將信用卡、現金卡、消費性信用貸款及擔保貸款經執行擔保物權仍不足清償之不良債權出售予資產管理公司,除應依「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辦理外,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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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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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9. |
100.05.19 |
關於內政部為推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以及因應業者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及「價金信託」作業需要,建議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配合辦理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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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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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80. |
100.05.19 |
關於台北富○銀行函請貴會轉請本會釋示有關臺灣地區銀行辦理兩岸金融業務往來相關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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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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