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得投資符合下列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
(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
審查準則第三條之有價證券、第三條之二之封閉式不動產投資信託
基金受益證券、第七條之一之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
證券、第七條之二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國有價證券櫃檯買賣審查準
則第四條之第一上櫃股票、第二十四條之第二上櫃股票及第二十七
條之臺灣存託憑證。
(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
審查準則第三條之興櫃股票。前開興櫃股票應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
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
,並申報經本會核准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契約。
二、本公告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日金管證投字第
○九九○○六○○一四六號公告自即日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1.10 金管證投字第 09900600146
號公告廢止)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10.17 金管證投字第10300398
15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