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內政部 100 年 5 月 6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00043762 號函
辦理,檢附該函文影像檔。
二、鑑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履約保證機制已於 100 年 5 月 1
日實施,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請轉知所屬會員旨揭內政部之建
議,並應就相關業務之辦理,妥善規劃預售屋買方、賣方及金融機
構相互間權利與義務,以避免消費爭議。
正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內政部
附 件: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6 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 1000043762 號
主 旨:
為因應業者辦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
、「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作業需要,請貴會惠予督促金融機
構及信託業者配合辦理,俾利推動該項政策,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臺中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100 年 4 月 29 日中市建開商
字第 177 號函辦理。
二、預售屋買賣交易糾紛時有所聞,過去屢有發生交屋前建商倒閉,消費
者已支付價金,求償無門的情事。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本部及行
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之規定,將履約保證
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於 99 年 8 月 16 日
辦理公告,給予業者 8 個月的準備期間,訂於 100 年 5 月 1
日生效。亦即自 5 月 1 日起,建商所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
約應載明履約保證條款,其保證方式共有 5 種,包括不動產開發信
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保證等,
其中「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受託
單位為金融機關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為順利執行該項政策,爰
請貴會惠予督促所管配合辦理。
正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 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臺中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建築區
建築路 693 號 4 樓)、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北市建築路 0 段 29 號 8 樓)、本部地政司(中)(中動產交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