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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關於內政部為推動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以及因應業者辦理「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及「價金信託」作業需要,建議金融機構及信託業者配合辦理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0015864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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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內政部 100  年 5  月 6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00043762 號函
    辦理,檢附該函文影像檔。
二、鑑於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之履約保證機制已於 100  年 5  月 1
    日實施,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請轉知所屬會員旨揭內政部之建
    議,並應就相關業務之辦理,妥善規劃預售屋買方、賣方及金融機
    構相互間權利與義務,以避免消費爭議。
正    本:
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羅○成)、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
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蓮)
副    本:
內政部

附    件:內政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6  日
發文字號:內授中辦地字第 1000043762 號
主    旨:
為因應業者辦理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履約保證機制「不動產開發信託」
、「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作業需要,請貴會惠予督促金融機
構及信託業者配合辦理,俾利推動該項政策,請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臺中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 100  年 4  月 29 日中市建開商
    字第 177  號函辦理。
二、預售屋買賣交易糾紛時有所聞,過去屢有發生交屋前建商倒閉,消費
    者已支付價金,求償無門的情事。為落實消費者權益保障,本部及行
    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依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之規定,將履約保證
    機制納入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於 99 年 8  月 16 日
    辦理公告,給予業者 8  個月的準備期間,訂於 100  年 5  月 1
    日生效。亦即自 5  月 1  日起,建商所提供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
    約應載明履約保證條款,其保證方式共有 5  種,包括不動產開發信
    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同業連帶擔保、公會連帶保證等,
    其中「不動產開發信託」、「價金返還之保證」、「價金信託」受託
    單位為金融機關或經政府許可之信託業者,為順利執行該項政策,爰
    請貴會惠予督促所管配合辦理。
正    本: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副    本: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臺中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臺中市建築區
建築路 693  號 4  樓)、中華民國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台北市建築路 0  段 29 號 8  樓)、本部地政司(中)(中動產交易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