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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九十七年十月七日金管銀(三)字第○九七○○三九六七○○號、台財庫字第○九七○三五一五四八○號、台央業字第○九七○○四八二六八○號「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整,自九十七年十月七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令,因施行期間已屆滿,當然廢止。特此公告。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0001361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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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10.07 金管銀(三)字第 097003967
  00  號令因施行期間已於 98.12.31 屆滿,當然廢止)
(原財政部 97.10.07 台財庫字第 09703515480  號令因施行期間已於 
  98.12.31  屆滿,當然廢止)
(原中央銀行 97.10.07 台央業字第 09700482680  號令因施行期間已於
  98.12.31  屆滿,當然廢止)

會    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4.28  金管銀合字第100001
          36150 號、財政部 100.04.28  台財庫字第 10003507110  號
          、中央銀行 100.04.28  台央業字第 10000201581  號公告會
          銜
公告事項: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