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
金管銀(三)字第○九六三○○○三六七一號、台財庫字第○九六○三五
一○八○○號、台央業字第○九六○○三四六一三號「訂定中央存款保險
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自九十六
年七月一日生效」之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8.16 金管銀(三)字第 096300036
71 號令自 100.01.01 廢止)
(原財政部 96.08.16 台財庫字第 09603510800 號令自 100.01.01 廢
止)
(原中央銀行 96.08.16 台央業字第 0960034613 號令自 100.01.01 廢
止)
會 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0.04.28 金管銀合字第 10000
136151 號、財政部 100.04.28 台財庫字第 10003507111
號、中央銀行 100.04.28 台央業字第 10000201582 號令會
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