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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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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
100.01.18 |
為提升保險商品廣告品質並減少消費爭議,自即日起,保險商品廣告代言
人若有解釋保險商品內容或保單條款之行為(如口述承保範圍、保險金給
付條件或金額、保費負擔等),須具備保險業招攬人員資格始得辦理,所
屬公司並應依據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嚴加管理並就其招攬行為所生之損害
依法負連帶責任,現行廣告代言人如有不符資格者應於文到 6 個月內調
整之,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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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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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
100.02.24 |
檢送本會 100 年 2 月 24 日金管銀法字第 09910007590 號令乙份;另各金融控股公司及子公司之內部稽核單位應查核內部作業規範是否合乎程序與相關規定,並於一般查核時抽查概括授權之交易是否符合「交易條件未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規定。請 查照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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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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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 |
100.03.07 |
公告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之書表格式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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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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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
100.03.15 |
廢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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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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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 |
100.03.24 |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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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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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 |
100.04.15 |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交易之國外期貨交易所及交易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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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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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 |
100.04.26 |
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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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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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
100.05.05 |
廢公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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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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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 |
100.06.27 |
修正「電子票證定型化契約範本」第十條,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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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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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 |
100.06.30 |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
行注意事項」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保本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
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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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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