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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1000002648號書函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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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事務所孔○琦律師及邱○卿律師 99 年 1
    2 月 1  日第 B1295-01A-002  號函。
二、在香港發行、交易之人民幣計價債券,非屬本會 100  年 3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000061811  號令(97  年 9  月 30 日金管證四
    字第 0970047279 號令已廢止不再適用)所規範之大陸地區有價證券
    ,不受基金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值 30%
    之限制。
正    本:
環○法律事務所孔○琦律師及邱○卿律師
副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