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 明:
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事務所孔○琦律師及邱○卿律師 99 年 1
2 月 1 日第 B1295-01A-002 號函。
二、在香港發行、交易之人民幣計價債券,非屬本會 100 年 3 月 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000061811 號令(97 年 9 月 30 日金管證四
字第 0970047279 號令已廢止不再適用)所規範之大陸地區有價證券
,不受基金投資大陸地區有價證券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值 30%
之限制。
正 本:
環○法律事務所孔○琦律師及邱○卿律師
副 本: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