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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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108.04.25 |
廢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16條之1第1項準用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上市(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自110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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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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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
104.05.12 |
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2第2項規定所稱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之類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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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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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
106.12.06 |
廢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訂定專業投資機構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自107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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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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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
105.02.02 |
廢依據「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第2項規定,訂定專業投資機構範圍及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條件,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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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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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104.06.05 |
依據「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第18款規定,指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及電子支付機構為「洗錢防制法」第5條第1項所稱之金融機構,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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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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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
108.01.23 |
廢依據「財團法人法」第9條及第19條第3項第6款規定,本法第9條第1項規定所稱財團法人捐助財產之最低總額為新臺幣三千萬元;同條第2項所稱捐助財產現金總額之比率為不低於90%,自108年2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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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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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104.09.16 |
廢依據「銀行法」第74條第4項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2項第11款規定,訂定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為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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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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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105.12.13 |
依據「銀行法」第74條第4項及「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6條第2項第11款規定,訂定資訊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為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金融相關事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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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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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106.12.25 |
廢依據「銀行法」第74條第4項規定,訂定商業銀行申請轉投資創業投資事業及管理顧問事業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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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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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104.10.15 |
廢依據「證券交易法」第61條規定,訂定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規範,自104年10月16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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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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