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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16條之1第1項準用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上市(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自110年1月1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080311451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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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百十六條之一第
一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上市(櫃)公司董事
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及
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二、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編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金管證交字第 1120386116 號令,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