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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依據「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16條之1第1項準用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上市(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自110年1月1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4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交字第1080311451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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