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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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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1. |
104.01.21 |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1條之4規定,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避險目的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150%者,或從事非避險目的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200%者,僅得出售或結清其持有部位,不得再行買賣或交易,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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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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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2. |
104.01.21 |
廢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訂定證券商轉投資證券、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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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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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3. |
104.01.22 |
廢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核准證券金融事業得辦理以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放款業務,該業務應符合之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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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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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4. |
104.02.26 |
依「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規定,核准證券商得承銷及自行買賣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之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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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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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5. |
104.01.21 |
依「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但書規定,訂定核准證券商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創始機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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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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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6. |
104.01.21 |
依「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3款規定,核准證券商得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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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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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7. |
102.03.01 |
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38 條第 3 項規定,釋示有關保險業投資國內(含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人民幣存款及以人民幣計價之有價證券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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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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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8. |
107.01.15 |
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規定,保險業應委託會計師辦
理內部控制制度之查核。另為確保保險業國外資產之安全性,本會前業於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明訂保險業國外投資之內部控制制度設
計及執行係應納入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查核範圍之項目,爰保險業委託會
計師辦理年度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之範圍應涵蓋有關規定之內容,請查照並
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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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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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9. |
103.03.27 |
廢依「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2 款規定指定之「保險業風險管理實務守則」應執行條文,修正條文 2.2.3、3.1、3.2.2、3.2.4、3.2.5、3.2.6 及新增條文 3.2.3,除條文 3.2.3 第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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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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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0. |
100.12.21 |
廢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規定,保險業投資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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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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