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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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1. |
103.12.18 |
依據「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第18條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訂定期貨商受託買賣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自103年10月1日起上市之期貨交易契約,除以普通股股票為標的之股票期貨契約或股票選擇權契約外,提撥保護基金金額調整為新臺幣零元,自103年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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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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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2. |
103.12.17 |
廢依據「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但書規定,核准證券自營商及證券經紀商得辦理自行買賣及受託買賣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黃金現貨登錄及買賣辦法所定之黃金現貨交易業務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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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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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3. |
103.12.17 |
依「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得經營黃金現貨交易給付結算及帳簿劃撥業務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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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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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4. |
103.12.12 |
廢/停所報建議開放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業者得對專業投資機構就未核備境外基金商品提供銷售與諮詢等服務,及放寬對 OBU/OSU 業者提供服務之內容與範圍乙案,請依說明轉請所屬會員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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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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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5. |
103.12.12 |
廢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與基金經理人,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被本人利用名義交易者,因繼承、盈餘轉增資(含員工紅利)、受讓庫藏股或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等原因取得及取得後賣出股票或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非屬「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第1項規定從事該公司股票及具股權性質之衍生性商品之交易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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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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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6. |
103.12.10 |
本局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證期六字第○九五七○一○○二一八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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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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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7. |
103.12.10 |
前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證管發字第一○三五號函、五十八年三月八日證管發字第○二三一號函、五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證管發字第一○一○號函,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台財證(一)字第一五一四號函、七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一五二號函、七十二年十月六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二三九號函、七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台財證(一)字第二六七六號函、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一三二六九號函、七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台財證(一)字第○○一八○號函、七十六年九月三日台財證(一)字第○○八七○號函、七十七年六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八四五九號函、七十八年八月十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七三二○號函、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台財證(六)字第○二一九二號函、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證(六)字第八二四六六號函、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八二)台財證(六)字第○二二六○號函、八十三年八月六日(八三)台財證(六)字第三四二一○號函、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八四)台財證(六)字第○二六○一號函、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八五)台財證(六)字第三三○七四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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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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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8. |
103.12.10 |
廢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九項規定之解釋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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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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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9. |
103.12.10 |
廢止本會93年12月16日金管證六字第0930154140號令、94年3月8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071號令、94年3月29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1317號令、94年9月27日金管證六字第0940004296號令、96年7月9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34217號令、96年11月15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64020號令、96年12月12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65898號令、97年10月21日金管證六字第0970053275號令、99年3月15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06370號令,自104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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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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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0. |
103.12.10 |
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9 項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53001 號令發布。茲檢送上令影本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依說明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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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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