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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9 項之解釋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以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53001 號令發布。茲檢送上令影本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配合依說明二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壽字第 10302553004 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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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9  項規定辦理
    。
二、旨揭規定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人身保險業應依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
    發展中心(下稱該中心)規定之格式,於每月 25 日前就旨揭評分值之保險商品
    分類提供前一月份之初年度保費收入統計資料予該中心,該中心應於每年 1  月
    底前彙整各人身保險業之上年度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到會。本會將於每年 2  月
    底公布符合標準之保險公司名單,並於同年 3  月 1  日起適用「管理辦法」所
    定獎勵措施,適用獎勵期間自當年度 3  月 1  日至次年度 2  月底止。
三、本會將視實施情形,適時檢討旨揭評分值標準。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朱○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