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9 項規定辦理
。
二、旨揭規定自 104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人身保險業應依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
發展中心(下稱該中心)規定之格式,於每月 25 日前就旨揭評分值之保險商品
分類提供前一月份之初年度保費收入統計資料予該中心,該中心應於每年 1 月
底前彙整各人身保險業之上年度商品結構綜合評分值到會。本會將於每年 2 月
底公布符合標準之保險公司名單,並於同年 3 月 1 日起適用「管理辦法」所
定獎勵措施,適用獎勵期間自當年度 3 月 1 日至次年度 2 月底止。
三、本會將視實施情形,適時檢討旨揭評分值標準。
正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
副 本: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朱○鵬)、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薇)、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檢查局、保險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