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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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1. |
104.01.21 |
依「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3款規定,核准證券商得接受客戶委託辦理證券業務應付客戶交割款項投資貨幣市場之行紀業務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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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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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2. |
104.01.21 |
證券商申請擔任「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之保管機構,應符合所列條件,並經本會核准,始得為之,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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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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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3. |
104.01.21 |
依「證券交易法」第45條第1項但書規定,訂定核准證券商得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擔任創始機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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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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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4. |
104.01.21 |
廢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8條之1第1項規定,訂定證券商轉投資證券、期貨、金融及其他事業之相關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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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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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5. |
104.01.21 |
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1條之4規定,證券商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及從事避險目的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150%者,或從事非避險目的外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如其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200%者,僅得出售或結清其持有部位,不得再行買賣或交易,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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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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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6. |
104.01.21 |
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條第3款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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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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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7. |
104.01.22 |
廢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核准證券金融事業得辦理以有價證券為擔保之放款業務,該業務應符合之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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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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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8. |
104.01.23 |
廢依據「保險法」第 145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訂定保險業投資性不動產後續衡量選擇採公允價值模式者特別盈餘公積提列規範,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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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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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9. |
104.01.29 |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八三)台財證(法)字第○一九○○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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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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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0. |
104.01.29 |
廢訂定有關專營期貨商、兼營期貨商及外國期貨商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與期貨商財務比率月報表格式,自104會計年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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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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