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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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1. |
103.12.01 |
所詢保險業設立香港壽險子公司適用法律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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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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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2. |
103.12.02 |
有關 貴公會所提對於本會 103 年 5 月 20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30020307 號函核定之「基金風險報酬等級分類標準」適用於投資型保險商品資訊揭露方面之窒礙及建議乙案,檢送本會意見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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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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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3. |
103.12.02 |
「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2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10031 號令發布,茲檢附發布令影本、相關規定及逐條說明各 1 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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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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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4. |
103.12.03 |
檢送修正後「公開發行票券金融公司年度(半年度、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乙份,請 查照暨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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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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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5. |
103.12.04 |
關於銀行對銀行法第 33 條規定之對象辦理擔保授信時,適用該條第 1 項後段應提報董事會重度決議及其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授信對象之相關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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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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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 |
103.12.04 |
為強化本國銀行不動產貸款風險承擔能力,不動產貸款備抵呆帳提存比率應至少達 1.5%,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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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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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 |
103.12.09 |
按保險業者依本會 103 年 2 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302501261 號令計算投資用不動產之年化收益率(年化收益/帳面價值)之遵循方式,無論係採用公允價值或成本模式作為帳面價值之衡量基礎,應於租約簽訂及逐月檢核時,確認以訂約時不動產標的之帳面價值核算租約涵蓋期間之年化收益率,符合前開令示所定年化收益率之標準,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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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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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 |
103.12.10 |
廢有關「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九項規定之解釋令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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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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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9. |
103.12.10 |
本局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證期六字第○九五七○一○○二一八號函,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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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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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0. |
103.12.10 |
前經濟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五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證管發字第一○三五號函、五十八年三月八日證管發字第○二三一號函、五十八年九月十九日證管發字第一○一○號函,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七十二年七月十二日台財證(一)字第一五一四號函、七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一五二號函、七十二年十月六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二三九號函、七十二年十二月五日台財證(一)字第二六七六號函、七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台財證(一)字第一三二六九號函、七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台財證(一)字第○○一八○號函、七十六年九月三日台財證(一)字第○○八七○號函、七十七年六月十日台財證(一)字第○八四五九號函、七十八年八月十日臺財證(一)字第二七三二○號函、八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台財證(六)字第○二一九二號函、八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台財證(六)字第八二四六六號函、八十二年八月十八日(八二)台財證(六)字第○二二六○號函、八十三年八月六日(八三)台財證(六)字第三四二一○號函、八十四年十一月九日(八四)台財證(六)字第○二六○一號函、八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八五)台財證(六)字第三三○七四號函,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八八)台財證(六)字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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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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