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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保險業設立香港壽險子公司適用法律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保財字第 10300942350 號 函
法規體系: 保險局/保險業管理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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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貴公司 103  年 10 月 29 日富壽海外處字第 1030003690 號函辦理。
二、保險業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2 條規定授權訂定之「臺灣地區保險機構
    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規定,設立香港保險子公司,屬應依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1  項第 4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規定,納入國外投資限額計算之投資項目,並非屬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規定
    及同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稱「國外保險相
    關事業」。
三、按現行保險法令規定,保險業依據上開規定設立香港保險子公司之投資金額,尚
    非屬得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第 4  款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
    範圍。
正    本: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源)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
          表人楊○吉)、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財團法人
          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