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貴公司 103 年 10 月 29 日富壽海外處字第 1030003690 號函辦理。
二、保險業依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32 條規定授權訂定之「臺灣地區保險機構
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規定,設立香港保險子公司,屬應依
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1 項第 4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規定,納入國外投資限額計算之投資項目,並非屬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規定
及同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稱「國外保險相
關事業」。
三、按現行保險法令規定,保險業依據上開規定設立香港保險子公司之投資金額,尚
非屬得依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第 4 款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
範圍。
正 本: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鄭○源)
副 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
表人楊○吉)、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財團法人
保險安定基金(代表人朱○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