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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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1.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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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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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2. |
103.04.28 |
廢為配合開放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修正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之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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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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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 |
103.04.28 |
投資人融券賣出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或向貴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賣出,不受當日收盤價為跌停時,次一交易日暫停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之限制,請 貴公司轉知各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商配合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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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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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4. |
103.04.28 |
有關 貴公司所提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九條第三項第十三款第八目第 4 小點「不動產估價師對所鑑價之投資性不動產地點及類型,於最近一年內有相關鑑價經驗」於區域型特殊不動產物件適用建議乙案,依該規定立法意旨,應以市場上可取得最接近性質者為原則,以提升鑑估價值之客觀性及可信度,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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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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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5. |
103.04.29 |
請轉知所屬會員與投資人簽訂相關金融商品銷售或服務契約應符合規定,如發生重大違規案件,本會得停辦業者該項業務,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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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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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6. |
103.04.30 |
有關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建議其所屬從業人員參加其辦理之基金相關課程之在職訓練時數,得認列為 貴公會「業務人員職前在職訓練規定暨訓練機構與課程認可要點」規定之投信投顧業務人員在職訓練時數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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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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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7. |
103.05.01 |
銀行與客戶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應切實遵循本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強化客戶權益保障及落實銀行風險管理,請查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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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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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8. |
103.05.01 |
前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八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85)臺財證(四)字第六六四○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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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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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9. |
103.05.01 |
廢發布有關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年度、第一、二、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及財務報告目錄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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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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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0. |
103.05.06 |
廢經許可之期貨商具有歐洲期貨交易所交易會員資格並取得歐洲期貨交易所結算公司之結算會員為其辦理結算交割之證明者,得接受其他期貨商委託從事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之臺股期貨一天期期貨契約及臺指選擇權一天期期貨契約交易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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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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