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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與客戶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時,應切實遵循本會「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等相關規定,強化客戶權益保障及落實銀行風險管理,請查照辦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35000171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衍生性金融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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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銀行係金融中介機構,應以提供客戶正常資金運用、融通與避險管道為主
,爰銀行與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之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辦理衍生性金融商
品業務時,應確實遵守下列事項:
一、落實執行認識客戶(KYC )作業及商品適合度制度,就徵授信審核報
告敘明主要屬避險需求之客戶者,應避免與該等客戶從事與其避險需
求不相稱之高風險複雜商品交易。
二、銀行與客戶訂立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契約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銀行應
善盡風險告知及揭露之義務,交易前應向客戶充分說明商品特性、費
用收取方式及交易架構並揭露各種風險,其中風險應包含最大損失金
額。
三、應切實衡量客戶外幣營收、過去交易經驗及外幣投資之實際避險需求
,覆實確認客戶之交易目的,審慎核給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
。
四、應落實並健全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人員之酬金獎勵制度訂定
及考核原則,避免業務人員之薪酬直接與特定金融商品業績配額或最
低業績門檻連結,造成業務人員為追求酬金而從事逾越銀行風險胃納
之行為。
五、董(理)事會應定期就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之經營策略、風險容忍度
及業務承作限額檢討審定,健全銀行之商品銷售政策及落實風險管理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