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經許可之期貨商具
有歐洲期貨交易所(Eurex Frankfurt AG)交易會員資格並取得歐洲
期貨交易所結算公司(Eurex Clearing AG )之結算會員為其辦理結
算交割之證明者,得接受其他期貨商委託從事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之
臺股期貨一天期期貨契約(Daily Futures on TAIEX Futures of T-
AIFEX )及臺指選擇權一天期期貨契約(Daily Futures on TAIEX
Options of TAIFEX )之交易。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資訊服務處)、金融
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
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6.07.27 金管證期字第 1060023
566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