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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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 |
103.03.04 |
發布有關公開發行公司採用IFRSs前財務報告應事先揭露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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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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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2. |
103.03.05 |
廢調降期貨經理事業接受委任人委託交易時之資金最低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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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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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3. |
103.03.05 |
廢開放證券商得以自有資金投資興櫃股票及私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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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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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4. |
103.03.06 |
專業經紀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購買有價證券及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一第一項、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採全權委託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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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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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 |
103.03.06 |
金融控股公司稽核工作考核要點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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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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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6. |
103.03.11 |
廢訂定證券商擔任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之保管機構之資格條件及業務範圍。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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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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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7. |
103.03.13 |
廢國外期貨結算機構及外國期貨商辦理經本會核准臺灣期貨交易所與國外期貨交易所簽署合作協議,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以新臺幣計價之期貨交易契約相關事項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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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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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8. |
103.03.13 |
期貨交易法第71條第4款核准期貨商得自客戶保證金專戶內提取款項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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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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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9. |
103.03.13 |
期貨經紀商擔任經本會核准在中華民國境內辦理臺灣期貨交易所與國外期貨交易所合作,於該國外期貨交易所上市以新臺幣計價之期貨交易契約相關事項之國外期貨結算機構或外國期貨商之代理人及代理項目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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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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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0. |
103.03.13 |
廢增加證券商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新臺幣2億元兼營期貨經紀業務者及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者之業務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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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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