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業經紀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購買符合經
本會規定一定比率之有價證券及證券商依證券商管理規則第十九條之
一第一項、第三十一條之一規定自行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得採全權委
託方式辦理。
二、證券商資金採全權委託方式進行有價證券之投資時,應遵守下列規範
:
(一)對受託機構之選任應考慮風險分散、經營績效及利益衝突等,明訂
於內部控制制度,並應經董事會通過,另應定期評估受託機構之經
營績效。
(二)證券商內部稽核單位應將前款作業納為年度稽核計畫項目之一,並
作成稽核報告。
正 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會、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
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銀行局、保險局、法律事務處、資訊
服務處、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