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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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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113.12.23 |
113 年度財產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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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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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097.03.31 |
公告修正財產保險業於保險商品申請核准或辦理備查時,應檢附之文件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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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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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102.08.15 |
公開發行股票之保險業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期限規範,本會預定於中華民國 102 年 8 月 15 日訂定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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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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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103.01.02 |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 3 條第 1 項所列「視覺藝術產業」、「音樂及表演藝術產業」、「文化資產應用及展演設施產業」、「工藝產業」、「電影產業」、「廣告產業」、「產品設計產業」、「視覺傳達設計產業」、「設計品牌時尚產業」、「建築設計產業」、「數位內容產業」、「創業生活產業」及「流行音樂及文化內容產業」,屬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投資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4 款所稱「文化、教育之保存及建設」項目,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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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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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102.11.21 |
本會 101 年 1 月 19 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00530 號函規定 101 年度起壽險業得收回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金額,應轉入提列為「壽險責任準備––重大事故準備金收回」乙節,自 102 年起無需再新增提列於負債項下,惟依據本會前開函規定已提列者應予逄續保留作為強化準備金,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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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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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110.11.12 |
本會109年12月23日金管保財字第10904946301號令、108年8月23日金管保財字第10804945921號令及97年12月15日金管保一字第09702506271號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12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1004945511號令廢止,檢送發布令影本1份,另本會98年5月19日金管保一字第0980250557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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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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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101.12.28 |
本會於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以金管保財字第 10102517091 號令訂定發布「財產保險業經營核能保險提存之各種準備金規範」,並自 102 年 1 月 1 日生效,爰財政部 83 年 1 月 4 日台財保字第 821731240 號函自同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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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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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094.07.11 |
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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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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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110.06.24 |
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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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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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093.07.29 |
因殘廢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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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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