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則
有關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三條(編按:現行法第十四條),因殘廢申
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請求權消滅時效之起算點,查中華民國產物保險
商業同業公會於九十年三月三十日加開「九十年度汽車險委員會理賠小組
專案小組」並作成決議,該類案件依據下列原則認定:
一、依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十三條(編按:現行法第十四條)規定,
以受害人殘廢事實存在且受益人知悉其有請求權之日作為消滅時效之
起算點;
二、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文字,前項殘廢事實存在之日係指經醫
院診斷為永久殘廢,永不能復原之日。並依下列方法認定:
(一)合格醫師開具之殘廢確認書明確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者,以該殘廢確
認書之記載為準;
(二)殘廢確認書未記載殘廢致成之日,而受益人能提出其他證據足以證
明殘廢致成之日者,依該證據認定之;
(三)若前述(一)及(二)項資料提供確有困難,保險公司得以合格醫
師開具殘廢確認書之日為準。
第二則
查嚴重酒醉駕車、吸食毒品及迷幻藥(駕車),均為刑法所稱之犯罪行為
,至於該等行為是否構成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編按:
現行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從事犯罪之行為」,事涉事實
及因果關係之認定,請檢具相關資料(如保險證、汽車牌照號碼、判決書
、交通事故證明書、醫師診斷書、醫療費用單據)等影本資料逕交產物保
險公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