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財產保險業於保險商品申請核准或辦理備查時,應檢附之文件及
格式。
依 據: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18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一、財產保險業於保險商品申請核准或辦理備查時,應檢附之文件及格式
,本會前於 95 年 9 月 1 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P 號公告
訂定在案。
二、配合保險法第 138 條第 1 項規定,財產保險業得經營健康保險業
務,爰修正財產保險業送審表格。
三、配合保險商品資料庫所需作業環境,明定送審保險商品之附表及附件
格式傳送方式,多重附件傳送格式,保險商品簽署人員與保險商品資
料庫維護檔勾稽聯結方式。
四、檢附財產保險業於保險商品申請核准或辦理備查時,應檢附之文件及
格式。
附 件:財產保險商品送審格式填表一般原則說明
1.除保險商品資料庫因建置需要或另有規定外,財產保險業報送之人身保
險商品及財產保險商品,應依本送審格式規定辦理,相關填寫內容並應
依「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財產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定填寫。
2.送審內容屬海上保險、航空保險、工程保險、核能保險、中華民國產物
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保險、巨大保額或在台跨國外資
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保險者,僅需報送附表一
及附表十一。另巨大保額或在台跨國外資企業之商業火災保險於附表一
免填 A11、A12、A15、A16、A17 列,並請逕送主管機關指定機構。
3.配合建置保險商品資料庫,保險業送審保險商品時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辦理送審新保險商品時,應依財產保險業送審格式規定之新送審商品
格式辦理。
(2)辦理已核定保險商品之部分變更,而保險商品資料庫未有可編輯資料
者,應依財產保險業送審格式規定之新送審商品格式辦理。
(3)辦理已核定保險商品之部分變更,且保險商品資料庫已有可編輯資料
者,應依財產保險業送審格式規定之部分變更格式辦理。
4.送審保險商品內容將轉入並建置為保險商品資料庫內容,請勿修正或調
整格式內容,若編號不敷使用時,請自行依編號順序擴增或洽請主管機
關(或其委託機構)修正保險商品資料庫格式內容,各式送審附表資料
請以「標楷體」12 字體報送。
5.送審保險商品內容應包含磁片(光碟)或以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方
式傳送檔案,其命名以創建送審「保險商品名稱」之資料夾,並將各式
送審附表○為名分別存放於該資料夾內,其填列方式如資料夾為「○○
產物○○保險」,檔案名稱為「附表一」,其路徑即為:「 X:\○○
產物○○保險\附表一.doc」。
6.送審保險商品內容應力求將詳細內容列述於「送審內容」欄內,各附表
若有附件者,請於各附表「備註」欄填寫其名稱,如編號「A11 」有附
件者,請填如「A11 附件」,且勿於該「備註」欄填寫其他相關說明,
並請檢附送審磁片(光碟)或以網際網路或主管機關指定方式傳送檔案
,其檔名及路徑如:「 X:\○○產物○○保險\A11 附件」。由於保
險商品資料庫無法鍵存表格或附件,條款或各附表中若有附件表格者,
請以附件存檔,並檢附附加檔案方式辦理,並應以「.xls」、「.doc」
或「.pdf」形式為宜。另若同一編號項目有多份附件資料檔案者,如三
份附件檔案者,請填如「D3 附件;D3a 附件;D3b 附件」(請注意字
母大小寫),以下類同,不另複述。
7.送審保險商品內容之各附表請勿增刪(或修正)欄位、改變欄位屬性、
欄位內劃製表格,如第一欄隨頁數增加而自動標示或直式橫書改橫式橫
書,或於欄位中列示表格,欄列寬度得依實際需要調整之,若附表之頭
尾有多餘之列,應請逕予刪除。
8.送審保險商品時,相關「註:」之說明內容,得逕予刪除。
9.送審保險商品內容相關各列若於所送審保險商品不適用或無者免填(保
留空白)。
10.保險商品名稱及保險商品編號為保險商品專屬內容,請於完成保險商品
核准或備查後,不得再予以部分變更。
11.「簽署人」欄簽署請於欄位內繕打簽署人姓名並簽署,保險商品資料庫
完成後,應依保險商品資料庫需要查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