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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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103.06.03 |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四日金管證七字第O九六OO七二六八六四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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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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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103.06.03 |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日金管證七字第○九六○○七四七○八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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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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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103.06.03 |
公告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及第12條第1項規定申請募集期貨信託基金應檢附書件之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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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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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
103.05.29 |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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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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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 |
103.05.12 |
廢發布有關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本會認可之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國際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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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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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
103.05.12 |
公告更新期貨商得受託從事期貨交易之國外交易所及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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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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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7. |
103.05.06 |
廢經許可之期貨商具有歐洲期貨交易所交易會員資格並取得歐洲期貨交易所結算公司之結算會員為其辦理結算交割之證明者,得接受其他期貨商委託從事歐洲期貨交易所上市之臺股期貨一天期期貨契約及臺指選擇權一天期期貨契約交易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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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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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 |
103.04.28 |
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七日金管證七字第○九六○○七一一九三二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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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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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 |
103.04.28 |
廢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不受期貨信託基金從事期貨交易下限比率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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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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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
103.04.28 |
廢規定期貨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達本會所規定之標準者,應報本會核准後終止期貨信託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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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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