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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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
100.07.19 |
所報 2009 年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活動及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業務活動調查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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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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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 |
099.08.19 |
所建議開放大陸合格機構投資者(QDII)透過投信基金或投信投顧代操間接持有之持股部位不計入重要產業持股限額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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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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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 |
106.08.01 |
所建議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向貴公會申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週轉率公式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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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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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 |
102.09.11 |
取消利害關係公司不得提供基金後台帳務處理作業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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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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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 |
098.09.22 |
廢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製作之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書面文件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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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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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 |
103.10.17 |
廢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規範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於期貨信託基金、反向型/槓桿型 ETF、商品 ETF、認購(售)權證、興櫃股票、參與憑證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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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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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 |
103.07.14 |
廢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於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該境外基金應符合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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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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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 |
103.07.14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於黃金、礦產、大宗物資等現貨商品之投資及衍生自前揭商品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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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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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 |
102.09.11 |
投資人融券賣出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或向 貴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證券賣出,自 102 年 9 月 23 日起得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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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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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0. |
098.07.15 |
投資人賣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價格不受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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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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