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製作之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書面文件得以電子文件為之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0980033330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與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依證
       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七條或第五十八條規定製作之分析報告、決
       定、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書面文件(以下簡稱四大表單)得依電子簽
       章法第四條及第六條規定以電子文件為之,並應遵守下列規範: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確保四大表單按時序記載
        ,各控制點及簽核時點及相關人員之批註意見均應留存完整紀錄,
        不得覆蓋或更新原有檔案內容。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確保留存完整存取紀錄以
                作為查驗文件完整性之依據,且電子文件本身應即具有隱密性、完
                整性、來源辨識、不可重複性及不可否認性之控管方式。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
                子儲存媒體,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應確
                保儲存資料庫安全無虞,其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五年。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可隨時依本會指示,列印
                所需報表、提供電子檔案資料及其存取紀錄以利查核。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或交易,與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或交易,所製
              作之分析報告、決定、執行紀錄及檢討報告以電子文件為之時,應將
              前揭控制作業納入公司資訊系統處理之內部控制制度。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7  月 31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070326116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