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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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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 |
103.04.14 |
廢/停為擴大自由經濟示範區商品,OBU 或 OSU 得受託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含新臺幣之多幣別基金之外幣級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依下列事項辦理,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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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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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 |
104.01.07 |
廢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2條第7項、第10條第1項所稱符合本會所定條件,指保管委託投資資產與辦理相關全權委託保管業務之信託公司或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應符合條件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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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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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 |
101.01.10 |
訂定強化境外基金充分瞭解產品與銷售通路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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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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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 |
099.09.03 |
訂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十項規定,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私募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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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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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 |
099.09.03 |
訂定境外基金機構於國內私募境外基金之申報程序及申報書件,並指定受理申報機構為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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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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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 |
103.02.20 |
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相關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中所稱「專業投資機構」及「其工作項目」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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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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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 |
099.01.29 |
廢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大陸地區主管機關申請成為QFII投資大陸地區證券市場上市有價證券之申報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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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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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8. |
098.05.08 |
廢訂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運用自有資金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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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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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 |
104.04.24 |
重申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不得有規避國人投資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限額規定之情事,若經查核發現,將予從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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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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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 |
101.09.24 |
重申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開始經營業務後,其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低於面額者,應於一年內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會得限制其於傳播媒體從事證券投資分析活動,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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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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