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款、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條
第三款及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二、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充分瞭解所代理募集銷售之境外基金並納入內
部控制制度,訂定適當管理政策與程序以有效管理產品風險、提供資
訊予客戶所衍生之風險等相關風險。
三、總代理人應有效管理查核銷售通路辦理境外基金募集銷售業務之情形
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訂定遴選標準、服務內容及訪查作業等程序,
以有效管理銷售通路辦理基金募集銷售業務所衍生之風險。
四、總代理人辦理上開業務應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配置適足及適任之業務人員及內部稽核人員辦理之。
五、各總代理人及銷售機構應依本會規定之具體作業規範辦理前開事項。
六、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資訊管理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
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
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