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十項規定,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私募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0990042831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十項規定,國內投資人投資金額占個
別私募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資訊管理處、中
央銀行外匯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
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