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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十項規定,國內投資人投資個別私募境外基金之金額比率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投字第0990042831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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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第十項規定,國內投資人投資金額占個
          別私募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資訊管理處、中
          央銀行外匯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
          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