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
日期 |
標題 |
法規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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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 |
114.09.09 |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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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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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 |
114.09.18 |
有關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6款規定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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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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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3. |
115.09.16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五○○○四九一一號函(清單如附件),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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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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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 |
115.08.31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六月四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六○○二七三七七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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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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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
103.10.08 |
廢/停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四年四月七日金管證四字第○九四○一○九八一二號函,自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日停止適用,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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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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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 |
098.05.25 |
廢投信事業派任人員兼任海外轉投資事業董事監察人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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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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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 |
098.07.15 |
投資人賣出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價格不受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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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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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 |
102.09.11 |
投資人融券賣出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有價證券或向 貴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證券賣出,自 102 年 9 月 23 日起得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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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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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 |
103.07.14 |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核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向特定人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於黃金、礦產、大宗物資等現貨商品之投資及衍生自前揭商品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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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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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 |
103.07.14 |
廢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54 條第 1 項規定,訂定私募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投資於未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境外基金,該境外基金應符合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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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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